各系、(分院):
根据省、市人社部门关于设立和发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通知精神,今年继续对部分家庭困难的2017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1、补贴对象: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的毕业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毕业年度内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人身有残疾ƒ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二、申请办法
1、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的毕业生需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其中应包含被批准享受低保的最新起始时间)、残疾证、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凭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帐户及学生证复印件等,并填写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交各系、(分院)主管人员。
2、各系、(分院)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将学生求职补贴申请表及各项材料连同汇总表报送招生就业处。
3、招生就业处在最终审核后将申请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则上报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工作要求。
1、发放求职补贴工作涉及我院毕业生切身利益,是切实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请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申领程序和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做好2017届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确保求职补贴及时发放到人。
2、各系、(分院)在上报毕业生资料前要按要求认真审核,保证上报的信息和佐证材料与实际相符。
3、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中经办人、负责人、院系盖章等必须完整。各系、(分院)应在2017年4月10前申请申报,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办理。
招生就业处
2017年3月23日